首頁 金嶽霖哲學三書

D. 二難推論

如果邏輯是一種思想的藝術,二難推論在邏輯上或者有它的地位;如果邏輯是客觀的必然的性質,則二難推論在邏輯上似乎沒有任何特殊的地位。它似乎是辯論的工具,它使人注意的地方完全在實質方麵。詭辯家或者要利用它做詭辯的工具,治邏輯學者不必特別注意它,因為它的普遍形式不過是一種假言與析取命題相聯合的推論而已。

1. 所謂二難推論者是指推論中析取部分的兩可能,但析取命題既不限於命題方麵排中律的析取,則可能不必限製於兩可能。可能既不限於兩可能,則所謂“難”者不必為“二”。設有以下的推論:

如果一個人的生活有意義,他或者可以得道,或者可以長生,或者可以享福。

但一個人既不能得道,又不能長生,又不能享福。

所以一個人的生活無意義。

如果這裏有所“難”,則所難者不僅為二。從形式方麵著想,可能不隻於二,可能既不隻於二,則在形式上無特別提出二難推論的理由。

2. 以上是就“二”字方麵著想,現在我們可以從“難”字方麵著想。邏輯所注重的是形式,而不是實質。而所謂“難”者完全是實質問題,而不是形式問題。形式既無所謂難與不難,則所謂“難”者與邏輯不至於發生任何關係。茲以例說明之:

a. 如果甲是乙則丙是丁,如果戊是己則丙是丁;

甲是乙或戊是己,

所以丙是丁。

b. 如果你特立獨行你受人罵,如果你隨流合汙你受人罵;

你或者特立獨行或者隨流合汙,

所以你受人罵。對於不願意受人罵的人,b例有二難;但無論對於什麽樣的人,a例均無所謂“難”。舉例雖非證明,但的確可以表示所謂“難”是實質問題,而非普遍的形式問題。聯合假言命題與析取命題的推論,既不必限於“二”,也不必有所“難”,可見二難推論不過是普遍形式之下一種特別實質的辯論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