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解釋弁言。
P. M. 中這一部分的命題在本書中有解釋方麵的困難。相同的定義在原書中利用predicative function與axiom of reducibility兩思想。本書因為種種理由,這兩個思想根本沒有介紹。所以原來的定義,本書不能直抄。同時用另外方法解釋此定義,又為作者才力之所不能及。
這裏的同,本書說是“相同”,因為它是否即為我們在知識論方麵所能承認為同一律之“同”頗有問題。為便利起見,我們分“同”為以下四種:
甲、φ與φ同
乙、φ與ψ同
丙、x與x同
丁、x與y同
以上四種,甲乙為一類,丙丁為一類。甲乙是謂詞方麵的同,概念方麵的同,關係方麵的同,共相方麵的同;丙丁的(x,y)雖不必是我們經驗中的具體的東西,而可以是具體的東西,所以丙丁的同可以說是個體的具體的東西方麵的同。
有些人的主張是把同一律的同限製到甲乙類,因為甲乙類的同不發生變的問題,而丙丁類的同免不了變的問題。本書的作者,不僅主張把同一律之同限製到頭一類,而且主張把同一律之同限製到甲種;如此則同一之同是完全的、絕對的,而事物的變化無論如何的快,絕不至於影響到這樣的同,因為這樣一來,同一律對於具體的東西,沒有肯定的積極的主張。照此看法,表示同一律的命題在P. M. 中可以是那一命題,或“├:p≡p”那一命題,而不是“x,y,z…”出現之後的“├:x=x”那一命題。
但P. M. 那本書的主張不是這樣。它的同是丙丁類的同,是“x,y,z…”出現之後才有的同,而表示同一律的那一命題在原書中是“├:x=x”那一命題。這樣的同,照本書的作者看來,隻是相同。“x,y,z…”雖不必代表我們經驗中的具體的東西,而可以代表那樣的東西;如果代表那樣的東西,則“├:x=x”免不了變遷的問題,除非把這命題的效力限製到時點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