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麵所提出的是必然的性質。我們費那麽大工夫去討論它,因為它是邏輯係統所要表示的實質。在本段我們要提出矛盾的性質,因為它是邏輯係統之所要淘汰的。但矛盾問題,我們在此處僅能討論一部分,另一部分是自相矛盾與廢話的問題,對於這問題,作者感覺麻煩,在本書不預備提出。所以本段所注意的僅為矛盾的性質及說法,表示它為邏輯之所舍,而非邏輯之所取。因為在此處注重邏輯的取舍,我們借這個機會討論所謂“思想律”者在邏輯與邏輯係統的位置。
1. 矛盾的性質。
a. 在上段討論必然時,已經說明引用二分法於一命題有真假兩可能,而對於這兩個可能,我們可以有四個真假函數。這四個之中,有一個是必然的命題,有一個是矛盾的命題。在上段我們所討論的是第一命題,它是一個必然的命題。在本段我們要討論第四命題。它是矛盾的命題,既然是矛盾,它是命題與否頗有問題,但現在我們可以不管。
b. 為什麽說它是矛盾命題呢?這個命題說“p是假的”是假的,那就是說p是真的;而又說“p是真的”是假的,那就是說p是假的。其結果這句話等於說“p既是真的又是假的”。這樣的話通常認為是矛盾的命題,傳統邏輯給我們這種習慣,在此處我們不妨引用故有的名稱。矛盾的性質,因以上第四命題那樣的說法,有使我們容易清楚明白的好處。我們既引用二分法,就是把可能分為兩類。事實無所逃於此兩可能之間,非此即彼,非彼即此,若將此兩可能均否認之是不可能的。矛盾命題之所以為不可能者在此。若以以下命題為例:
甲,“這(指一個東西)是四方的”引用二分法之後,就有以下命題。
乙,“這(指那一東西)不是四方的。”
事實上無論所指的東西是什麽——是四方的也好,是長方的也好,是圓的也好等等——這兩命題不能都是假的(廢話問題以後再談)。如果我們兩可能均否認之,即否認二分法範圍之內所有的可能。否認所有的可能當然是不可能,因為所有的可能都是不可能為一自相矛盾的命題。如果所有的可能都是不可能是一可能,則所否認的不是所有的可能;如果所否認的為所有的可能,則否認所有的可能不是一個可能。總而言之,矛盾之所以為不可能者,因為它否認所有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