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金嶽霖哲學三書

C.唯主與非唯主的共同底分別

1.唯主學說底共同。唯主學說底共同可以用以下方式表示。茲以A為主觀官覺者,B與C為獨立存在的他人,BA與CA為主觀官覺者A所建立的“他人”(或“推論”到的“他人”),XA為對於A的某激刺,YA,YB,YC為A,B,C底反應,YAA,YBA,YCA為A底官覺內容中的“他人”底反應,而整個三角為A底官覺經驗。

此圖的確表示有共同。三角以外的A,B,X,YA,YB,YC都是唯主學說所不能應付的,而且是有些唯主學說之下的知識論之所不發生興趣的。唯主學說底激刺“他人”及反應都在三角圖形之內。唯主學說確有它所謂共同。從A底立場說,BA與CA與A本人各有反應而他們底反應YAA,YBA,YCA相同。A的確可以說A,BA,CA有共同的反應。但是這是唯主學說底共同,這不是非唯主的共同。

2.非唯主的共同。我們用以下方式表示非唯主的共同。茲以 A為主觀的官覺者;B,C為他人;x為激刺,YA,YB,YC為反應。非唯主的共同可以表示如下。

此圖把官覺內容撇開不談,因為我們故意要獨單化,這些內容我們也可以加進去,但我們底主旨既隻在表非唯主的共同,這些都不相幹。圖中有一條複線“= = = =”表示A,B,C底共同的經驗。此圖也表示共同,但除滿足A段(1)條所說的頭兩條件之外還滿足第三條件,A,B,C底官覺是彼此獨立的。此圖與上條底圖分別很大。上圖隻有A底官覺經驗,B,C雖也可以說有經驗,然而他們底經驗隻是A底官覺經驗中的官覺內容。B,C底反應是加上A底采色或加上A底理解的反應,獨立存在的B,C及他們底反應根本就在A底官覺範圍之外。本圖底情形兩樣。複線表示共同的經驗,官覺經驗本身是共同的,不但A可以說他們有同樣的反應,而且 B,C也都可以說他們底反應一樣。如果我們用一句話來表示這兩不同的共同,我們可以說上條底圖表示在A底官覺中A,B,C各官覺者遇著xA激刺有同樣的反應;而本條底圖表示在A,B與C底官覺中,A,B與C各官覺者遇著x激刺有同樣的反應。常識所要求的是後者,不是前者。問題在B與BA,C與CA,YB與YBA,YC與YCA。它們也許沒有一一相應的情形。果然如此,它們底分別非常之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