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已經努力證實,過失本身是有意義的,這一點可以作為進一步研究的基礎。我想再一次強調一個事實,我們不能斷言——為了我們的目的,也不必斷言——發生的每個過失都是有意義的,雖然我認為這也是有可能的。我們隻需要證明,在各種頻繁發生的現象中,過失普遍是有意義的便足夠了。過失的各種形式在這個方麵的表現是不同的。有些口誤和筆誤純粹是生理原因造成的;而對基於遺忘的一類過失(比如忘記名字或要做到的事情、錯放物件等),我相信並非由生理原因造成。在一些例子中,丟失自己的物品也很可能被視為無意之舉。我們的理論隻可以解釋一部分日常生活中出現的過失。諸位一定要謹記這個限製,以便我們基於過失是由兩種意向相互幹擾而發生的心理活動這一認知做進一步探討。
這便是精神分析得出的第一個成果。以前的心理學一點兒也不了解意向相互幹擾的情形,更不用說這種幹擾能產生過失了。我們已經極大地拓展了心理現象的範圍,將此前一直未被納入其中的現象涵蓋了進去。
讓我們先討論一下“過失屬於心理行為”這個假設。它是否比“過失是有意義的”包含更豐富的內容呢?我認為不然。相反,前一個假設更加不確定,也更容易引起誤解。心理生活中每一件可被觀察到的事件都可以被定義為心理現象。但是,如果它是因機體、器官的直接影響而產生的結果,我們便會將其排除在心理學領域之外;還有另外一種現象,它們是由心理現象引發的即時結果,在其背後的一係列機體影響下開始發揮作用。我們將後一種現象稱為心理過程。出於這個原因,我們最好假定這些現象是有意義的。這裏的“意義”指的是重要性、目的、傾向和心理關係序列中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