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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法律加以簡單的更動,是否能在國家生命上發生深切的影響?症結豈非尤在國民的靈魂而不在法律麽?

在有些時候,信仰確能為法律之所不能為。在我們的弊病中,道德原則的衰落,也確應當和製度的衰老負著同等責任。梵萊梨在孟德斯鳩全集序言中,敘述人類在繁榮時代怎樣會遺忘成功的秘訣――道德,而在憂患重臨時又怎樣會重新去稱頌那些為社會必不可少的美德。克萊芒梭[140]曾謂:

“一個強毅果敢之士,在公眾情操期望威力之時,可以不必涉及法律而徑以領袖的態度統治。但此種因情操劇變而發生的更動,唯有改革製度方能維持長久。”

斯賓諾莎[141]的《政治論》(Traité Politique)中有言:

“人類必然是情欲的奴隸。若是一個國家的運命完全係於個人的誠實,凡百事務必須落在老實人手裏方能處理得很好時,這個國家絕不會如何穩定……在國家的安全上講,隻要事務處理得好,我們亦可不問政府施政時的動機何若。個人的德性是自由或魄力,國家的德性卻是安全。”

我們認為,健全的憲法,其定義可以歸結如下:如果憲法能使政府人員之奉公守法,不但是因富有熱忱、德性、理智之故,且為他們的本能與利益所促使,那麽,這憲法便是良好的憲法。

法律所能自動施於情欲的影響,不難舉例。在法國,何種簡單的動機促使政府不穩定呢?我們不妨把英、法兩國議員對於秉政內閣所懷抱的情操作一比較。假定此兩國人士的愛國心與野心差不多相同,一個英國議員,若投票反對自己的政黨而參與倒閣運動,究竟能有什麽希望?一些好處也沒有。他將因此脫黨,使自己下屆不能重新獲選。他亦絕無入閣的可能,因為內閣幾乎一定會采取解散國會的措置。國會的解散,使他在任期未滿以前,不得不籌一筆安排選舉運動的費用。若使他欺弄了他的政黨,他必得同時牽連到他的選區。而這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故英國議員的私人利益,完全依賴著政府的穩定。在英國,倒閣是沒有報酬的。在法國,卻有這種報酬,議員的私人利益有賴於政府的不穩定。如果他參與倒閣,又有什麽可懼?他將有重新競選的危險麽?當然不,既然從不解散國會已經成為一種習慣。他將被開除黨籍麽?這或許可能,但眾院裏的政黨那麽多,他立刻可以加入另一個黨。反之,對於下台的閣員,他能取而代之麽?得承認他有此機會。政府領袖在組織新閣時,往往把對於前任內閣玩了巧妙的手段的某某議員,依為股肱。他們寧願一個危險分子做他們的羽黨而不願他居於敵黨。在法國,習慣使倒閣有了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