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相應於一理(2)的事(2),有些先於它所相應的理(2),有些後於它所相應的理(2)。究竟哪些先,哪些後,似乎是研究曆史的人們底事。
(六)理(1)無所謂時間上的先後。既然如此,它與事(1)說在一塊也好,與事(2)說在一塊也好,總不能發生先後底問題。這一點在討論“存在”的那一條,已經表示過與它同樣的意思。“兄弟”底理(1)既不在“某甲是某乙底兄弟”之前,也不在其後,也不與之同時。理(1)本身既無所謂先後,我們不能把有時間上先後的事(1)事(2)與之相比以定孰先孰後。總而言之,理(1)與事(1)或事(2)底先後問題是一不應發生的問題。如果“事先於理”或“理先於事”有此處的解釋,它是一句無意義的話。
(七)理(1)是此處的“式”與否此處不必討論,無論如何理(2)不是此處的式。理(1)與式有類似的情形。事決不是此處的“能”。理(1)與事既無先後問題,“式”與“能”更無先後問題;因為不僅“式”無先後問題,“能”也無先後問題,它們彼此更沒有先後問題。這就是本條底意思。以上(一)(二)(三)(四)(五)與本條底題目本來是不相幹的,我們把它們提出來實在是借題發揮,其所以借題的道理就是要預先避免把以上的問題牽扯到本條上來。
一·一三 式無二。
以後慢慢地把“式”與“能”底分別提出來。“式”既是析取地無所不包的可能,則“式”外無可能;“式”外無可能,所以“式”外無“式”。“式”外無“式”,所以不能有兩“式”。這是一句很重要的話。所謂“一理”的理大概就是這裏的“式”,所謂“唯一邏輯”的邏輯大概也就是這裏的“式”。我們表示“式”的方法可以不一,而“式”無二。一種表示“式”的方法僅是一可能,這一可能也許是事實上的唯一可能,但即令是事實上的唯一可能,而它本身仍不是“式”。從這一方麵著想,沒有一本講邏輯的書等於邏輯,沒有一本講物理的書等於物理等等。這點道理我在不相融的邏輯係統那篇文章裏曾經從長討論。邏輯與邏輯係統是兩件事。邏輯無二,而邏輯係統不一;前者是說“式”無二,後者是說表示式的方法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