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倉儲,可分兩種:一種是各布政司府州縣的倉,以供地方官吏俸給及賑濟災荒之用,由各布政司府州縣自己管理;另一種是轉運漕糧的倉,是直屬中央政府的。一共八個,五個分設會通河兩岸旁的城市,以資轉運,所以又叫做水次倉,計淮安、徐州、德州、臨清、天津五處。另三個分設在武清衛、通州衛、京師。因為是屯集漕糧,所以倉都特別大,單是臨清一倉,便可容三百萬石。這些倉先由戶部經理,朱瞻基時設總督倉場一員,由尚書侍郎兼任,專理倉務,不治部事。同時也就派下宦官來監督,《明史·食貨誌三》卷七十九:“諸倉初不設中官,宣德末,京、通二倉始置總督中官一人,後淮、徐、臨、德諸倉亦置監督,漕挽軍民被其害。”其後,“複增至二三十員,創設中瑞館以處之”(117)。正德中,“增至五十五人”。(118)
監督倉場貪汙科索
這些監倉宦官首先就和一些正直的官員弄不好,如景泰中謝士元“督通州倉,陳四弊,屢與監倉宦官忤”(119)。又如,景泰四年,“山東河南饑民就倉者坌至(徐州),廩不能給。惟徐州廣運倉有餘積,(巡撫王)竑欲盡發之,典守中官不可。竑往告曰:‘民旦夕且為盜,若不吾從,脫有變,當先斬若,然後自請死耳。’中官憚竑威名,不得已從之”(120)。
為什麽會弄不好呢?原因就是這些特務敲詐貪汙得太不成話。如天順初,督江南糧儲李秉“發內官金保監淮安倉科索罪”(121)。其科索情形如弘治九年禦史胡獻所奏:
京、通二倉總督、監督內臣每收米萬石,勒白金十兩。以歲運四百萬石計之,人四千兩。又各占鬥級二三百人,使納月錢。(122)
又如正德元年都給事中張文等請肅京儲稱:
京通倉提督太監蔡用等欲將已革曬夫囤基各色財物仍追收備奏,蒙俞允,歲計銀七萬四千兩,乞置之法,以為奸貪壞事者之戒。(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