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六年(1511),王陽明給汪石潭回了一封信,其中闡述了“未發已發”論和“體用”論。“未發已發”論和“體用”論是程、朱以來宋明儒學的重要課題,但是一直到正德六年,王陽明才最終提出了自己的“未發已發”論和“體用”論。
《明儒學案》中的《諸儒學案》詳細記載了汪石潭的相關信息。汪石潭,名俊,字抑之,號石潭,江西弋陽人,諡號“文壯”,弘治六年(1493)進士,被授官翰林院編修,曾參與編寫《孝宗實錄》。正德初年,汪石潭受宦官劉瑾的迫害,被貶為南京工部員外郎。劉瑾被處死後,汪石潭重回翰林院。嘉靖年間汪石潭屢獲拔擢,最終升任禮部尚書兼國史副總裁。後來在“大禮議之爭”時,汪石潭因觸怒世宗被迫請辭返鄉,不久去世。隆慶年間被追授為“太子少保”。汪石潭和王陽明都是在劉瑾被處死之後才返京的,二人可能也是在這時相識的。
黃宗羲在《明儒學案》中寫道:汪石潭治學以程朱為宗,認為聖人之學不失其本心,便是“複性”,這和王陽明“心即理”的主張是一致的,但是汪石潭批評王陽明沒有“窮事物之理”,隻專注於守護自己的本心,故不能“存理”,所以汪石潭的觀點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
東正堂對此批評黃宗羲說:石潭隻是一家之說,根本未陷入自相矛盾,黃宗羲之論缺乏定見。
一日,王陽明和汪石潭討論《中庸》中的“中和”。隨後,汪石潭就相關疑問給王陽明寫了一封信,王陽明在回信中指出他觀點中的錯誤之處。
這封信後來被收錄在《王文成公全書》卷四中,題為《答汪石潭內翰》,其內容大致如下:
夫喜怒哀樂,情也。既曰不可,謂未發矣。喜怒哀樂之未發,則是指其本體而言,性也。斯言自子思,非程子而始有。執事既不以為然,則當自子思《中庸》始矣。喜怒哀樂之與思與知覺,皆心之所發。心統性情。性,心體也;情,心用也。程子雲:“心,一也。有指體而言者,寂然不動是也;有指用而言者,感而遂通是也。”斯言既無以加矣,執事姑求之體用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