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王陽明大傳:知行合一的心學智慧(套裝共3冊)

教化當地百姓

王陽明平定南贛諸匪後,於正德十三年(1518)四月發布《告諭》(《王文成公全書》卷十六)以教化當地百姓。王陽明指示,南安、贛州兩府要以“十家牌法”為單位,將此告諭文書派發給各戶百姓。同時,當地官府可以選拔有識之士或素有威望之人協助官府教化百姓。

此告諭文指出,匪亂平定之後,應嚴防民風再次流於頹靡。同時,王陽明還詳述了日常行事應遵照的具體規範:

吾民居喪不得用鼓樂。

為佛事,竭貲分帛,費財於無用之地,而儉於其親之身,投之水火,亦獨何心!

病者宜求醫藥,不得聽信邪術,專事巫禱。

嫁娶之家,豐儉稱貲,不得計論聘財妝奩,不得大會賓客、酒食連朝。

親戚隨時相問,惟貴誠心實禮,不得徒師虛文,為送節等名目,奢靡相尚。

街市村坊,不得迎神賽會,百千成群。

凡此皆靡費無益。有不率教者,十家牌鄰互相糾察。容隱不舉正者,十家均罪。

王陽明下令,若有人違反這些規定,不僅要懲戒百姓,還要追究官員教化不利之罪。因此,此告諭文最後寫道:“至於孝親敬長、守身奉法、講信修睦、息訟罷爭之類,已嚐屢有告示,懇切開諭。爾民其聽吾誨爾,益敦毋怠!”

為有效教化民眾,王陽明於同年告諭南贛下轄各縣百姓,督促建立社學(地方官奉朝廷詔令在鄉村設立的“教童蒙始學”的學校)。王陽明認為,端正民風應先從孩童抓起。

洪武八年(1375),明太祖朱元璋曾下詔創建社學。詔文寫道:“昔成周之世,家有塾,黨有庠,故民無不知學,是以教化行而風俗美。今京師及郡縣皆有學,而鄉社之民未睹教化,宜令有司更置社學,延師儒以教民間子弟,庶可導民善俗也。”

朱元璋認為,各地鄉村皆應建立學校,十五歲以下子弟必須送入社學讀書。後來,清朝政府沿用了該項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