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學之頭腦為切要的陽明,即使對孟子所謂的“必有事焉”與“勿忘勿助”的關係,也認為後者隻不過是作為前者的提撕警覺而已,若有事之功不間斷,則不須更說“勿忘勿助”(參見《傳習錄》中,《答聶文蔚》二)。
陽明認為,如果以“勿忘勿助”為“必有事”之工夫的話,那就全無實落下手處,反會陷於沉空守寂之弊(同上)。然而,“必有事”之功從根本上說又是不能當作“致良知”之頭腦的。就是說,“必有事”是“集義”(行事合乎道義),而“集義”是終究看不出頭腦的。但若基於“致良知”,則當下就有實地之功。所以說,“必有事”不能作為“致良知”的頭腦(同上)。以“勿忘勿助”為“必有事”之工夫的是湛甘泉。
上述的陽明所論,顯然是不把甘泉之說包括在自己的念頭當中的。甘泉晚年提倡“隨處體認天理”之學,但陽明認為,此學仍缺少頭腦。隻是由於甘泉之學以體認為宗,在這一點上與陽明並無二致,所以陽明說它與“致良知”之說似乎並無多大差別。但他又認為,兩者之間有直截和迂曲之異。譬如他認為,“致良知”是培養根本之生意而使其通達於枝葉,而“隨處體認”則是枝葉生意茂盛而使其複歸於根本。問題是,若無根本,則枝葉的生意茂盛也是不可能的。所以“隨處體認”說與“致良知”說仍隔一塵。原來,甘泉學說強調“事事物物有定理”,是為救正求理於外、求理於事物的朱子學者之弊而發的。所以陽明說:“隨事體認天理,即戒慎恐懼工夫。以為尚隔一塵,為世之所謂事事物物皆有定理而求之於外者言之耳。若致良知之功明,則此語亦自無害,不然即猶未免於毫厘千裏也。”(《王文成公全書》卷6,《寄鄒謙之》五)
在以致良知為學之頭腦的陽明看來,良知之本體本無所謂動靜,若能明白良知,就既可以靜處體悟,也可以事上磨煉(參見《傳習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