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王陽明與明末儒學

“格物”論

在甘泉看來,其所言的“隨處體認”說,由於心感應於事,即知天理之實體,因而又相當於《大學》的格物(參見《湛甘泉文集》卷6,《大科書堂訓》;同書卷7,《答陳宗亨》,《答王宜學》)。所以他強調,吾學在於“格物”,並以“格物”之學批判陽明的“致良知”說,還借此駁難了佛老之學。(23)

但甘泉雖強調“格物”,卻排斥那種通於佛學的儒者之說。他之所以反對“有物則格而去之”的楊慈湖之格物說,就是因為把它看作是和求絕根塵的佛說同旨的緣故(參見《楊子折中》)。(24)

甘泉的格物說,遵從程伊川而把“格”訓作“至”,並以“格物”為“窮理”(參見《湛甘泉文集》卷20,《泗洲兩學講亭》;同書卷7,《答聶文蔚侍禦》《答陽明王都憲論格物》)。但問題是,如果以“格物”為“窮理”的話,那為什麽《大學》不言“理”而言“物”呢?

甘泉認為,理本來就與物渾然一體,如果把理從物中分離出來,那麽理就會失實而成虛,致使格物與人倫脫節,這就如同佛學的窈冥昏然,而終至於排斥倫理。因此,他把徒然求理視為不得心體的根源。據此,他認為,以物為心意之著見而求理於本心的陽明格物說,盡管出於對以往舍心而向外求理的格物說弊病的擔憂,但畢竟是以內為是、以外為非的,因而難免會有遺物之弊(參見同上書卷7,《與陽明鴻臚》《答太常博士陳惟浚》)。

此外,甘泉在回答陽明格物論的書函(同上,《答陽明王都憲論格物》)中,還列舉了堅持己說的五條理由,並提出了反對陽明訓“格”為“正”、釋“格物”為“正念”的唯心格物說的四條理由,從而批判了陽明之說。例如他說,如果像陽明那樣解釋“格物”,就會與《大學》的“正心”重複,並違背其格物主旨。又說,正念之說,要麽陷於以無諸相、無根塵為正念的佛氏之虛無,要麽陷於以邪為正的楊墨之自私,因而是以學行為多餘,而背離古來聖賢的講學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