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江注意到,陽明不但置“良”於“知”上,而且冠“致”於“良知”之上,故提倡“致”的工夫。但他以“致”為寂(參見同上書卷7,《答錢緒山》;同書卷8,《答戴伯常》;同書卷11,《答王龍溪》),以“致”為行,從而駁斥了把致知作為根據良知而行和把良知作為推及於事事物物的觀點。因為前者缺少本源的涵養,易於產生以良知為現成而趨向猖狂之弊。因此,雙江理所當然地要加以反對。至於後者,雙江認為這是得陽明之旨的。但他為什麽又要加以非難呢?因為在雙江看來,持“推此及彼”之意的推及之說,是有背於自然明覺之理而泥於人為的說教,亦即孟子所謂的“行仁義”。對此,雙江將其斥之為“葛藤纏綿”、“全屬人為”(參見同上書卷11,《答王龍溪》)。他甚至認為,陽明所謂“致良知於事事物物”,亦未免出入於內外(同上書卷6,《亢子益問學》)。
總之,雙江之所以反對以“致”為“推及”的觀點,是因為意識到那是人為的,是違背自然之體的。這就是雙江宗先天之學而斥後天之學的緣由。
如果按照上述雙江的“致良知”說,那麽格物就不是致知的工夫,而是成了“效用”(同上)。所以,雙江用陽明的“致知至”來批評把格物稱作致知之實地的龍溪的格物說,並指出了其謬誤之所在。他還把陽明所謂的“事事物物各得其所”的格物說解釋為“無非是效用”。陽明把格物當作是致知得力於實地之處,又作為“正其不正而歸於正”的工夫、而雙江則認為,前一種格物指明了“萬物一體”的主旨,這與以致知為工夫,以格物為效用的《大學》本旨稍有差距。後一種格物說則是為了救正朱子格物說的外馳義襲之弊的權法,如果不知此意而以正物之心為格物的話,那就會陷於襲取之弊,從而為霸道張目(參見同上書卷11,《答王龍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