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參看譯者所著《中國之家庭問題》中《早婚與遲婚》一節,160—184頁。譯者在那裏所得的結論和克裏斯欣的結論最為接近。
29例如在德國普魯士的許多大城、奧國的維也納和美國的洛杉磯,都有幫同做檢査工作的官立或私立機關。
30此種檢査工作譯者以為必須包括家世的檢査,即不為未來子女的健康設想,而為夫婦生活的長久調協設想,這種襝査也是萬不可少的。例如許多種瘋狂的症候,不到相當的歲數是不表現的;配偶的一方,在成婚的時候,也許表麵上是很健全的,隻是本人的檢查並不能發現他或她有什麽病態,但婚後十年八年之內,也許潛在的瘋狂傾向會突然發作起來。這種情形,隻有家世的檢查可以供給我們一些資料,好讓我們在事先做防杜之計。關於這一點,我頗以靄氏沒有多加討論為嫌,他在上文雖提到家世的健康為問題之一,但討論到醫學檢査的時候,他把這一點反而忽略過去,沒有特別舉出來。我視為這種掛漏是應當補足的。
31這一段見解和譯者所見很有幾分出入。譯者以前在《中國之家庭問題》裏說過:“性情亦為身心健康與否之一種表示,生理與心理上無病態或變態者,其性情無有不溫良之理,即偶有個別不與人同之處,亦未嚐不可藉理解力之助,而減殺其不相能性。”詳見是書149—153頁。且性情是最不容易下界說的,什麽是好性情,什麽是壞性情,更不容易決定,至於要斷定哪兩種性情可以放在一起而和諧無間,更是難之又難了。靄氏談到性情的種類,也隻偶然提到內向與外向兩種,此外他沒有提到什麽,因為根本沒有什麽可提。至於說相投合的性情不一定要相同的性情,同的可以合,不同的也可以合,然則究屬怎樣的性情才不可以合呢?關於這一點,靄氏及其他重視性情的作家似乎從來沒有說明過。還有一層,根據上文影響的理論,青年人對戀愛的對象往往有精神分析派所稱“性的過譽”或俗語所稱“情人眼裏出西施”的危險;在這種性心理狀態之下,他所見的對方的性情,不好也是好的,不合也是合的,即使按照靄氏夫婦的建議, 在婚前有一個見習的時期,怕也不容易把這種盲目的程度減輕很多;若見習的時期比較長,這種盲目的程度自不難減少,但若太長,特別要是見習功夫包括**在內,那就名為見習,實等婚姻,設有大錯,豈不是已經鑄成?關於婚前求愛期內的“性的過眷”一點,參看 《中國之家庭問題》,205—20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