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對於“婚姻”可以有許多看法。如果就它的不加粉飾而抽象的基本方式看,並下一個界說的話,婚姻是“合法的同居關係”。在文明狀態下,婚姻成為一國風俗或道德習慣(從它的基本要素看,道德其實就是習慣,就是風俗)的一部分,而成為一種契約關係了;克裏斯欣認為:“婚姻之所以為一種契約,不隻是為了性關係的運用與維持,並且是為了經營一個真正的共同生活。所謂真正,指的是一方麵既有經濟與精神的條件做基礎,而另一方麵更有道德的(也就是社會的)責任與義務做結構。”不過從進入婚姻關係的人的親切的生活方麵看,婚姻也是兩個人因誌同道合而自由選擇的一個結合,其目的是在替戀愛的形形色色的表現,尋一個不受阻撓的用武之地。
“戀愛”是個很普通而不悅耳的婉詞。說到戀愛,我們大抵把性衝動的任何方式的表現包括在內。不用說,這是不確的。我們必須把“欲”和“愛”分別了看,欲隻是生理的性衝動,而愛是性衝動和他種衝動之和。
欲和愛的分別,是不容易用言辭來得到一個圓滿的界說的。不過許多專家所已提出過的界說,我們多少可以接受,因為它們多少總可以把這種區別的一部分指出來。約略說:“戀愛是欲和友誼的一個綜合,或者,完全從生理的立場看,我們可以隨著沃瑞爾說,戀愛是經由大腦中樞表現而出的性本能。”又或,我們也可以響應哲學家康德(Kant)的說法,認為性衝動是有周期性的一種東西,所謂戀愛,就是我們借了想象的力量,把它從周期性裏解放出來,而成為一種有綿續性的東西。菲斯特在《兒童的戀愛與其變態》( Love in Children and lts Aberrations)一書裏,對於戀愛的界定,用很長的一章加以討論,他最後所得到的界說是這樣的:“戀愛是一種吸引的情緒與自我屈服的感覺之和,其動機出乎一種需要,而其目的在獲取可以滿足這需要的一個對象。”這個界說是不能滿意的,其他大多數的界說也大都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