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物致知說之異
朱、陸在當時言格物,已有異同。朱晦庵約格物以四言曰:“或考之於事為之著,或察之於念慮之微,或求之於文字之中,或索之於講論之際。”象山初亦言“中庸、博學、審問、慎思、明辯,是格物之方”,本與晦庵不甚相遠,卒乃謂“格物者,格此者也。伏羲仰象俯法,亦先於此盡力。不然,所謂格物,末而已矣。”此實開陽明之緒,要至陽明論之綦詳。清全祖望《經史問答》曰:“七十二家‘格物’之說,令末學窮老絕氣,不能盡舉其異同。”今略舉陽明論格物致知與晦庵異者,比論如下:
一、陽明“格物致知”之解,詳於《<大學>問》《<大學>古本旁釋》《答顧東橋書》等。其《<大學>問》曰:“致者至也,如雲‘喪致乎哀之致’。《易》言:‘知至至之,知至者知也;至之者致也,致知之者。’非若後儒所謂‘充廣其知識’之謂也,致吾心之良知焉耳。”(《全書》卷二十六)又曰:“物者,事也,凡意之所發,必有其事,意所在之事,謂之物;格者,正也,正其不正,以歸於正之謂也。正其不正者,去惡之謂也;歸於正者,為善之謂也。夫是之謂‘格’,《書》言格於上下,格於文祖,格其非心。‘格物’之‘格’,實兼其義也。”(《全書》卷二十六)
晦庵“格物致知”之解釋,見於《<大學>補傳》及《<大學>集注》者,較為正確詳密。今揭其要曰:“致推極也,知猶識也,推極吾之知識,欲其所知無不盡也;格至也,物猶事也,窮至事物之理,欲其極處無不到也。”(《大學》朱注)
二、陽明謂:“吾欲致其良知,必就每事而正其不正者以歸於正。知惡、去惡,知善、為善,即可以進於知行合一也。”
晦庵謂:“欲極吾人之知識,必就天下之事,而各窮其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