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們回到我上文中提到的主題:所有罪犯,和其他所有人一樣,都努力要獲得優越感,要獲得至高無上的地位。然而,這些目標各有不同。
我們發現,罪犯的目標總是要在個人優越感上高人一等。他們所追求的對其他人毫無幫助。他們不樂於與人合作。社會需要所有成員為共同利益做出貢獻,我們也需要彼此的幫助,以及合作的能力。
罪犯的目標不包括有益於社會,這是每個罪犯犯罪生涯中真正重要的一點。我們接下來會看到這從何而來。在這一點上,我想澄清,如果要理解罪犯,最重要的是要探尋他與別人合作方麵失敗的程度和性質。
罪犯的合作能力有所不同,有些人的失敗程度會比另一些人輕。假如,有的人能控製自己隻犯小罪,而不會超過這些界限;有的人卻喜歡犯大罪。有的人是領頭的,而有的人是跟班。為了了解罪犯犯罪生涯的不同,我們必須研究他們的生活方式。
個性、生活方式以及三個主要任務
我們發現,人在四五歲時,個人生活方式所特有的主要特征都已形成。因此,我們可以假定,要改變它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這是某人的獨特個性,隻有通過認識到其在形成時所犯的錯誤,才能改變它。
因此,我們可以開始理解,為什麽許多罪犯盡管受過多次懲罰,常常被羞辱歧視,被剝奪了社會所能提供的一切美好事物,但仍不會改變他的行事方式,一遍一遍地重複犯下同樣的罪行。
迫使罪犯犯罪的並非全是經濟困境。確實,在經濟蕭條時期,人們財政拮據時,犯罪會增加。數據顯示,有時犯罪率的增長與物價上漲趨勢相符。然而,並無確切證據證明經濟形勢是犯罪的形成因素,而是一個信號,說明許多人的行為都是受到限製的。
人們的合作能力是有限的,當觸及這些限製時,他們便無力再做貢獻了。他們失去了最後剩餘的合作精神,而隻能表現在犯罪上。從其他事實中,我們也發現,有許多人處於順境時不會犯罪,但如果出現意外的問題並且他們沒有做好準備時,他們便會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