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良知與行為之關係”一篇裏,作者以從前心理學之知情意三分法來講良知。他說:
近世良心固有論者或以良心為知之作用,或以為情之使用,或以為意之作用,其說各蔽於一端。今陽明以良知之體用即心之體用,則心之三作用固同時即良知之三作用也。請以陽明之說證之。
於是他便開列“知”“情”“意”三項,而各以陽明講良知的話分注於其下,牽扯附會以成其說。每項之下又分行為前與行為後。於是他不但可以指出某為良知之知,某為良知之情,某為良知之意;並且可以指出某為良知在行為前之知,某為良知在行為後之知,某為良知在行為前之情,某為良知在行為後之情,某為良知在行為前之意,某為良知在行為後之意,奇奇怪怪,不可測度,所謂良知是什麽東西,卻是說不清楚!
例如他在意的一項之下,引陽明語“能戒慎恐懼者是良知也”,便說,“良知能戒慎恐懼,有使人不為惡之作用,蓋於已行之後而戒其將來,有命令之意,然亦可以戒之於行為未著之前……”從戒慎恐懼一“戒”字扯出命令之意,以附會心理學上所謂意誌。其實戒慎恐懼另是一回事,豈可這樣講?又他在知的一項之下,則藉知善知惡知是知非之語以證良知有心理學上所謂知之作用。並且後麵列一良知三作用在行為前後的詳表。其中,指良知在行為前知的作用為“關於判斷”,在行為後之知的作用為“關於詳論”。良知雖不可雲無判斷用,然全非論理學(1)上所講之判斷。至若“詳論”二字則直不知從何說起?要曉得良知對於善惡是非並沒有識別之用,隻有一種迎拒之力。不可因其知是非的字麵,便以為是知識的事。這在陽明自己原說得很明,《傳習錄》上說:“良知隻是個是非之心,是非隻是個好惡,隻好惡就盡了是非。”好惡即我所說的迎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