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知識論(套裝全2冊)

七、本章所論的接受方式

A.靜的安排

1.本段所提出的都是接受或安排方式。意念上的工具都是抽象的,本章所提出的所謂性質、關係、東西、事體、變動當然都是抽象的。抽象的意念總是直接或間接地從所與中抽出來的。我們雖有許多別的收容與應付所與底工具,如記憶、習慣……等等,然而就抽象的意念說,我們得到意念底工具總是抽象。我們所從抽的材料總是所與所呈現的這這那那,形形色色,這些為官覺者所接受後就是性質殊相、關係殊相……;我們所得的意念表示所與所顯示的種種等等,這些就是性質共相、關係共相……。任何意念都有摹狀,都有規律,在這裏我們注重規律。本節要表示官覺者對於所與有意念上的安排。本章所提出的意念都是安排所與底大綱。有這種安排,所與對於官覺者就有這種意念上的秩序。

2.經驗與理性並重。所與中本來有形形色色,這這那那,種種等等。其所以如此說者,因為一方麵它有官覺者底所覺,另一方麵就所與之為所與說,它的確又是無“名”的。紅的所與或呈現隻是那樣而已,它隻是如此如此,這般這般。肯定它是紅的是官覺者以“紅”意念去接受它,無錯誤地接受它而已。說所與中有紅的所與或呈現,不但表示所與中有那樣的如此如此,這般這般,而且表示官覺者經驗過那樣的所與;曾以“紅”意念去摹狀那所與,而當前的所與中又有以“紅”意念去接受的所與;換句話說,不但所與中有那樣的所與,而且官覺者覺其為“紅”。這兩方麵兼重,就表示我們不但注重經驗,而且注重理性。說所與中本來有形形色色,這這那那,種種等等,就表示我們注重經驗,官覺者得到意念底根據就是這些。說所與本來無“名”,在官覺者以意念去接受所與之後,所與對於官覺者有意念上的秩序,就是說我們注重理性;我們實在是納所與於意念結構之中。使所與對於官覺者得到一種條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