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所謂外物
所謂外物當然不容易說。就常識說,它是有形色狀態而又占特殊時空位置的。占特殊的時空位置就是存在。定義上所能陳述而又為情感之所能滿足的外物似乎要滿足以下諸點。請注意這裏所談的外物是常識中的外物如椅子,桌子,張三,李四等等,它可以包括“科學物事”如電子,原子等等,然而它不限製到科學物事。科學物事可以從外物建立起來或推論出來,而本段所要表示的是外物不能從官覺內容建立起來或推論出來。
1.非唯主的共同的外物。就官覺者說本書要求主觀官覺者所接觸的外物不是“他底”外物。如果A,B,C……官覺者所接觸的外物是A底或B底或C底……等等,則外物是私的。各人所私的外物與各人所私的官覺內容一樣;對於它彼此都沒有交換意見底可能。在此情形下,我們雖可以找出某一種標準或定義說這樣的外物仍是在“外”的;然而這所謂“外”決不是我們所需要的外。從常識中所認為正常的要求說,這樣的外物不是在外的,它不能自外於主觀官覺者,而主觀官覺者也沒有法子把它安排到真正的外麵去。本書認為我們不能讓外物成為官覺者之所私有。這就是說我們要求它是“公”的。這就是說外物要是非唯主的共同的外物才行。隻有非唯主的共同的外物才是“公”的外物。隻有這樣的外物才是 A,B,C……所共有的外物。隻有這樣的外物才能的確是在外的。
2.獨立存在的外物。就官覺者說,本書要求他所接觸的外物是獨立存在的而不是靠他底官覺而存在的外物。當官覺者官覺到外物時外物存在,當他不官覺到外物時外物也存在。也許讀者馬上就會發生這樣的問題:我們怎樣能夠知道我們不官覺到外物時它依然獨立地存在?對於此問題我們有幾點可說。頭一點,我們在這裏隻談外物這一概念,我們實在隻是說外物這一概念有獨立存在這一概念夾在裏麵,我們還沒有談到外物底有。第二點,知道外物獨立存在和怎樣知道或如何能夠知道外物獨立存在不是一件事。在某種情形下,我們知道一件事體,然而不知道我們如何知道該件事體。一個人很可以知道另一個人要做某件事體,然而假如你問他如何知道,他隻是知道而已,卻不知道他怎樣地知道。這裏當然有“知道”兩字底定義問題。第三,我們知道外物獨立存在,當然能夠知道外物獨立存在,至於理解如何能夠也許是整個的知識論問題。第四,這問題本身就有知識論上某一種的假設。無論如何,我們所要求的外物是獨立存在的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