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國時的孟子曾說過夏、商、周三代的賦稅製度是:“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據傳統的解說,五十、七十和百畝一樣,指的是畝數。“貢”,有一定的數量規定,無論五十畝每年的收成如何,都要交這一定的數給國家。“助”是助耕公田。七十畝的收成全歸個人,但要抽出一部分時間去耕種國家的田,公田的收獲全歸國家。“徹”是將百畝的收獲交納出十分之一給國家。“貢”和“助”也大約是什一(十分之一)。
孟子的話可能反映了一部分事實。從遠古以來,原始公社就有一種老習慣,它把土地劃成平均大小相等的塊分給公社成員去耕種,公社成員把收獲的一部分,譬如說十分之一,交給公社做公用開支。進入階級社會,有了國家以後,剝削階級的國家可能就把這種老習慣繼承下來,把原來公社的收入變成國家對農民的賦稅。中國曆史何時由原始公社進入階級社會,目前還不十分清楚,因此,至少夏代的“貢”,是否是賦稅,還很難說。
春秋戰國之際,土地私有製進一步確立。隨著這種變化,賦稅製度也跟著變化。田畝的租稅分裂為田租和田稅。田租是農民向地主繳納的地租,田稅是土地所有者向國家繳納的賦稅。
戰國時期,七國分立,賦稅製度發展變化情況相當複雜,難以細說。到兩漢時期,定型為一種租賦徭役製度。“租”是田稅(當時仍稱田租),戰國時是十分之一,兩漢時一般是三十稅一。“賦”是人頭稅,有“算賦”,有“口賦”,成年人出“算賦”,小孩出“口賦”。徭役包括兵役和力役。兵役在兵製題目下再談,這裏隻說力役。漢代人民,從二十一歲到五十六歲,每人每年要向政府出一個月的役,稱作“更”。不能“踐更”(出役)的,要出錢,稱作“更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