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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售價比客戶的要價還低?主動讓利,是為了更長遠的收益

萊文的公司是一家以銷售產品原材料為主的公司,曾經與某公司有過長期合作關係,萊文一直以合同規定的價格向他們銷售原材料。

一次,這家公司的副總裁沃爾森提出想要與萊文全麵協商一些重要的合作事宜。

萊文如約和沃爾森會麵。萊文心裏知道他想要幹什麽,果然不出所料,他對萊文說:“我反複地翻閱了我們以前所簽的合同,發現我們現在無法按照原定合同規定的價格向你購買原材料,原因是我們發現了更低的價格。”

萊文本來可以對他說“我們白紙黑字早就簽好了合同,你不能單方麵撕毀合約,至於其他的事,我們等這次合同期滿之後再談”這類話。

這樣,即便沃爾森再不情願,也隻能履約而不能擅自停止采購原材料,但這樣做無疑會讓他因此感到不舒服。

此時萊文的事業正在發展期,他需要與這個重要的客戶保持長期而又穩定的合作關係,於是,萊文說:“那麽您能說一下您想要的價格嗎?”

沃爾森說:“我們要求也不高,單價15美分可以吧?”接著他向萊文解釋了之所以提出這一降價要求的原因。原來有一家遠在數百公裏以外的公司給出了14美分的價格,但從那裏把原材料運過來,需要另加2美分的運費。所以沃爾森要求把單價降到15美分。

萊文沉思了一下,在紙上算了一會兒,然後抬起頭來對沃爾森說道:“我給你12美分。”

沃爾森不由得大吃一驚,不相信地問道:“你在說什麽?是說要給我12美分嗎?可我說過我們15美分就可以接受。”

萊文說:“我知道,但是我可以給你們12美分的價格。”

沃爾森問:“為什麽?”

萊文說:“請你告訴我你打算與我們合作多長時間?”

沃爾森說:“這個自然是看我們合作的情況來定了,就目前來講,我很樂意與貴公司保持長久而愉快的合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