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物自體,意誌和它的表麵現象完全不同,它不具備外在現象的任何形式;當意誌表現出來時,首先就變為這種形式。所以這種形式隻涉及意誌的客觀表現,與意誌本身毫無關係。甚至所有表象的最普遍形式,即某一主體的客體形式也和意誌無關;附屬於這種客體形式和充足理由原則的普遍表現形式就更不必說了。我們知道,時間和空間就是這種形式,雜多也屬於這種形式,雜多隻有通過這些形式才存在,也唯有通過這些形式才能存在。
關於最後一點,時間和空間就該被稱為“個體化原理”,這是從過去經院派借用的一個名詞,我希望大家注意這個名詞。唯有以時間和空間為媒介,在本性和概念上都屬於“同一種”的東西才會表現為極不相同的,表現為同時存在的雜多現象和許多前後相續的現象。時間和空間便是“個體化原理”,這是經院派哲學家之間一個十分微妙卻又爭論不休的問題。
根據以前所說的,我們知道,雖然意誌的一切具體表現完全服從充足理由原則,然而作為物自體的意誌卻在各種形式的充足理由原則範圍之外,因此完全沒有根據。並且意誌在時間和空間中的具體表現是無限的,然而意誌本身並不包含雜多的現象。意誌本身是單一的,不過這裏所謂的“單一”與所謂的“客體是單一的”這句話中的“單一”不是同一個意思;一個客體的統一隻能從與雜多相反的方麵去了解;也和所謂的“概念是單一的”這句話中的“單一”意義不同。
因為概念的統一隻產生於雜多的抽象作用;意誌的單一本性則表明它在時間和空間之外,表明它在“個體化原理”、在雜多無序的諸多可能之外。隻有當我們考察清楚了現象和意誌不同的具體表現時,才會完全了解康德關於時間、空間和因果關係的學說,康德認為時間、空間和因果關係不屬於物自體,隻是我們的認知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