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可以假設,對我們意誌否定的整個解釋與以前對必然法則的解釋是互相矛盾的,必然法則屬於誘發動機,正如屬於充足理由原則與其他形式一樣,根據必然法則動機像原因一樣隻是偶發的原因,性格基於必然法則而展開其本質,並以必然的自然律將它表現出來,由於這種必然法則的關係,我們否定自由不受任何限製。
但是,我不會隱瞞這一點,我會記住真正的自由不受充足理由原則的支配,隻屬於作為物自體的意誌,不屬於意誌的表現者,意誌表現者的根本形式一直處在充足理由原則的範圍以內。但是能在具體表現中直接看到自由的唯一情形是那種不再表現本身的情形,同時由於意誌的單純表現,由於存在於時間的身體繼續存在,通過抹殺肉體這個現象而表現自己的意誌就與其自身相矛盾,因為它否定了能表現意誌的唯一的肉身。
在這種情形中,雖有健全的**(性衝動的可見形象);然而在最內在的意識中卻並不希望得到肉體的滿足。同時,盡管整個身體隻是生命意誌看得見的表現,然而與此意誌相應的種種動機就不再有影響了,的確,這個時候所期望的便是肉體的解脫,個人消亡以及這種情形下對自然意誌的最大可能的克製。
一方麵我們通過動機而肯定意誌決定的必然法則,另一方麵我們又肯定完全克服意誌以使動機毫無力量,這兩種肯定之間的矛盾隻是由於意誌本身直接侵入意誌的具體表現的必然規律範圍,因而產生這個真正矛盾哲學思想中的重複。但是解決這些矛盾的關鍵在於下述事實,即讓性格從動機退卻的狀態並非直接產生於意誌而是產生於一種變形的知識。如果這種知識隻是包含在個體化原理中的知識而且隻遵循充足理由原則的話,動機的力量便無法阻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