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們認為,知覺產生於對因果關係的認識,因此主客關係便是因果關係,這就錯了。
我們應該避免這種嚴重的錯誤。
因為這種關係隻存在於直接感知和間接感知的對象之間,因此往往隻存在於對象與對象之間。這個錯誤假設,在外界的實在性方麵產生一種愚蠢的爭論;在這個爭論中,獨斷論和懷疑論互相對立,前者有時候表現為實在論,有時又表現為唯心論。
實在論把客體看作原因,把主體看作結果。
費希特的唯心論認為客體產生於主體。
可是,根據充足理由原則,主客之間並無關係。因此,這兩種理論都無法證明。所以,懷疑論能成功地駁斥它們。因果律先於知覺和經驗,是知覺和經驗的條件,因而就不能從知覺和經驗中得來;同樣,客體和主體先於一切知識,也先於充足理由原則,是充足理由原則的第一條件。
這個原則隻是一切客體的形式,隻是客體顯現了自身存在的全部本性。
但客體往往以主體為先決條件,因此,兩者之間不可能有任何因和果的關係。我在《論充足理由律的四種根源》的論文中論證的就是這一點。這篇論文把這個原則的內容解釋為每一個對象的主要形式,解釋為:所有客觀存在的普遍本質,就屬於那種對象。但是,這種對象往往假定主體是它的必然相關者;所以,主體永遠在適用充足理由原則的範圍之外。
關於外部對象實在與否的爭論,錯把充足理由原則的效力擴展到主體方麵。從這個錯誤出發,它永遠無法了解自身。一方麵,實在主義的獨斷論把表象看作是客體的結果,因此就把表象和對象分開了。其實兩者是一個東西。實在主義獨斷論還要假定一種和表象完全不同的原因,一種獨立於主體之外的客體本身,一個完全不可思議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