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隱公元年:一部另類的中國思想史

(三)對盟約的有效性的保障

魯隱公和邾儀父的蔑地之盟,到魯隱公七年終於被撕毀了,山盟海誓變為槍林彈雨。時隔僅僅七年,春秋時代的其他盟約也不乏這種遭際。

考慮到周天子的名存實亡,我們可以把魯隱公和邾儀父的盟約視為一種國際盟約,而現代人大都知道的一則流傳甚廣的國際外交常識是:沒有永遠的朋友,也沒有永遠的敵人,隻有永遠的利益。世界發展了兩千多年,觀念也在不斷變遷,鬼神信仰和儀式力量幾乎連一星半點兒的約束力都沒有了,**裸地隻剩下了利益,甚至,背盟者往往還會理直氣壯地認為,為了國家利益而背棄盟約,是愛國的、正義的、高尚的。

個人之間、公司之間訂立盟約(契約),受到法律的保障,必要時會有國家機器來強行執法,但國際盟約顯然“上邊沒人”,因而毀約方不但很難被約規製裁,甚至往往因背信棄義而大得其利。那麽,這種情況有沒有被扭轉的可能呢?

或許有的。霍布斯就曾經細論個中原委:既然問題出在“上邊沒人”,那大家就應該找一個人來放到上邊——用霍布斯自己的概念來說,即大家需要達成這樣一個契約:主動讓渡出各自的自然權利,推選一個主權者並同意他的管轄,同意讓他擁有最高裁定權。這一建議的可行性如何呢?可以參考一下約翰·麥克裏蘭的分析:

國際聯盟或聯合國之類超國家組織矢言維護國際和平,卻勢必無法達成這個目的,甚至有心提供某種程度的國際合作,也心餘力絀。其故何在,《利維坦》裏有非常清楚的解釋。霍布斯之見,無法律則無和平,而無主權者即無法律。霍布斯極言自然狀態中的個人不可能彼此同意製定法律;他們隻可能互訂用以挑選一個主權者的契約。自然狀態中的個人如此,處在自然狀態中的主權者亦然。唯一可能的國際和平擔保,是世上所有的主權者放棄國家的自衛,讓渡於某種超主權者,這超主權者的話就是世上所有國家的法律。盡人皆知,這是強世上諸國之所難。他們也協議製定國際法,但此舉從來防止不了戰爭。霍布斯可以告訴他們原因何在:締約而不以劍執行,徒成空文,沒有任何力量約束任何人。沒有權高一切的萬能國際主權者,就沒有國際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