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職典禮之後不多天,我忽然起了散步的興頭。我帶了婉容和兩個妹妹,坐上汽車,來到了“大同公園”。我還沒有看清楚這個小花園究竟是個什麽樣兒的,忽然聽見四處響起了摩托聲,接著便看見遊人們有的驚驚慌慌地亂奔著,好像遇到了什麽禍事。摩托的響聲越來越大了,似乎園子外麵來了成群的汽車。過不大時間,走道上遠遠地出現了日本憲兵、偽滿警察,還有外貌頗似官員模樣的人,紛紛向我這裏走來。原來我這次出遊把日本人驚動了。起初他們都不知道我到哪裏去了,日軍司令部下了全城戒嚴令,到處搜索失蹤的元首,很快地在公園門口發現了我的汽車,於是把公園包圍起來,把我找到,勸我回家。我看這種聲勢不對,乖乖地跟他們走出公園,搭上汽車,回到我的“緝熙樓”來。
執政府內務處的日本人內務官對我解釋說,這是為了“執政”的尊嚴和安全。
在“滿洲國組織法”的第一章“執政”裏,一共有十三條文字,都是表明著“執政”的權威和尊嚴的:
第一條 執政統治滿洲國;
第二條 執政代表滿洲國;
第三條 執政對全國國民負責任;
第四條 執政由全國國民推舉之;
第五條 執政得立法院之協讚以行使立法權;
第六條 執政統督國務院以執行行政權;
第七條 執政依據法律組織法院以執行司法權;
第八條 執政為維持與增進公共之安寧福利或執行法律,得頒發命令,但命令不得變更法律;
第九條 執政為維持公安或防預非常之災害,於不能召集立法院時可得參議府之同意而頒布與法律同一效力之緊急訓令,但須於下次會議中報告立法院;
第十條 執政得製定官製、任免官吏,並定其俸給,但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特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