詔獄是一個沒有規則的世界,人被關在裏邊,也許一二日,也許幾十年,一切視皇帝的心情而定。皇帝心情好也未必就是好事,因為他心情一好,也許就把詔獄裏的人犯拋諸腦後了,不知道何年何月才能想起來。當然,在正德元年(1506年),所謂皇帝的心情,其實已換作劉瑾的心情了。
劉瑾心情大惡,覺得詔獄既不足以泄憤,亦不足以立威,於是不多日便將王守仁等人從獄中提了出來,狠狠地打了一頓廷杖。
所謂廷杖,就是皇帝在發怒的時候著人用棍棒責打大臣。廷杖雖然在中國曆史上由來已久,但通常隻是皇帝在盛怒之下偶爾為之,隻有到了明朝才成為製度。
明代開國,是一個幫派組織變身為一國政府,幫派大哥變身為帝國領袖,幫派色彩和江湖習氣貫穿明代始終,廷杖即是一例。在常規的政府流程裏,大臣有罪,自有一套法律程序來審判、定罪、處罰,是謂“國有國法”,廷杖卻是皇帝的私刑。雖然在“家天下”的時代,皇帝也會有自己的家法,而這私刑卻連“家有家規”都稱不上,因為它沒有任何規則,隻憑皇帝一時的心情。簡言之,隻要皇帝對誰不高興了,當場就可以對他廷杖伺候,輕重隨心。
然而儒家政治強調禮義。禮,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民;義,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君子(統治階層)對後者相對無感,小人(庶民階層)對前者相對無感;如果刑罰所擊中的是君子的疼痛感與小人的羞恥感,那麽這樣的刑罰無論其是否公平、是否合乎道德準則,首先就因為缺乏實質意義上的功效而喪失了存在的意義。
君子在意的是臉麵,是那些在小人看來毫無實際益處的虛名。以“好死不如賴活著”為人生觀的人無法理解“士可殺,不可辱”的信條。懲罰君子,適度地使他知羞即可,永遠不可不留餘地地剝奪他的尊嚴。在漢朝人看來,秦朝就是一個完美的反麵範例: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法家精神徹底敗壞了道德風氣;王公大臣和庶民百姓接受同樣的刑罰,以至於前者的道德操守迅速降低到後者的程度。“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亡”(《管子·牧民》),二世而亡的秦朝以慘痛的代價印證了這句箴言是何等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