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通史簡編

第六節 土地製度與耕具

春秋時代,大體上也像西周一樣,土地所有權是屬於天子、諸侯以及卿大夫之有采邑者的。

周王是天下的大宗,土地全歸他所有,他分給諸侯土地。在國內諸侯是大宗,諸侯又分給卿大夫土地作采邑,卿大夫在采邑內是大宗,有采邑才能收族聚黨。族黨就是首先受封者的子孫,聚集在宗子(采邑繼承人)管理下,結成一個團體。族人對宗子很恭敬,有富餘的財物,應該獻給宗子一部分,窮乏時,也可以得到宗子的補助。

宗族有土地(田)、刑法(有殺人權)、武力(私卒私屬)、臣屬(士)、農奴(主要是耕田和當兵)和奴隸(主要是供使役)。替宗子管理宗事的叫作“宗老”,也叫作宰。宗族對本國諸侯要服徭役並繳納貢賦,有時被罰加倍出賦,有時被逐甚至被滅族。同是宗族,有強宗弱宗的區別。

這種宗族製度,春秋時代還普遍存在著。到後半期大夫間盛行兼並,許多宗族失去土地,族人降為庶民或皂隸。有的宗族強大,如魯國三桓(孟孫氏、叔孫氏、季孫氏)三分公室,陳氏奪取齊國,晉國三家(趙氏、韓氏、魏氏)瓜分全晉。到戰國時代,國王利用士(官僚)執行政權,貴族很少得封采邑,因之宗族製度的經濟基礎被破壞,僅僅保留一種殘餘,這殘餘依靠傳統習慣的力量,很久遠地留傳下來。

《韓非子》說晉國趙襄子時候,住宅園圃已經自由買賣。如果韓非說不誤,是私人間土地買賣,春秋末期已經開始,但未必盛行,因為春秋時代地廣人少,例如秦穆公襲鄭,路遇鄭商人弦高,才被發覺。杞國本在河南杞縣,後來遷到山東昌樂縣,又遷到安邱縣,鄭宋邊境有大塊空地,兩國相約不許奪取。這都證明當時人力非常缺乏,土地荒廢不能開辟。所以墨子在春秋末年,屢次說諸侯殺傷人民爭奪土地的不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