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通史簡編

第二節 七國興亡

秦國富強,從孝公開始,也就是從商鞅變法開始。一切落後,被諸侯輕視的秦國,施行新法十年,追上並超過山東的先進的國家。

春秋後期,貴族領主的土地所有製開始破壞,代之而起的是地主的土地所有製。商鞅代表新興的地主利益,改革舊製,創立新法,主要措施是:

地方製度——歸並各小鄉村,集成大縣,縣有令,掌握大權。全國共四十一縣。

連坐法——定戶籍,五家為保,十家相連。十家互相糾察,一家為罪,九家告發,不告發,九家連同受罰。

賦稅——定賦稅製度。一家有兩個以上男子,必須分居,否則加倍納賦。

改惡俗——秦染戎狄風習,父子兄弟同居一室,男女混亂,商鞅嚴令禁止。

賞罰——築冀闕,法令在冀闕上公布。有軍功的按法律受爵賞,私鬥的各依輕重受刑。人民努力耕織,不限耕地多少,生產最多的免徭役。經營非生活必需品的工商業以及懶惰而窮乏的,一家都罰作奴婢。秦國貴族非有軍功,不得享貴族特權。私用田宅、奴婢、衣服的多少好壞,按照尊卑、爵位、等級享用,奢侈越等的受罰。

盡地力——開辟阡陌封疆,增加耕地。阡陌是田裏的道路,戰國時代用步兵騎兵,兵車極少用,不需要寬廣的道路,阡陌勢必要廢除。說井田廢於商鞅開阡陌,是腐儒的謬說。

度量衡——劃一升鬥權衡丈尺,私改的受罰。

首功製——定二十級爵位,斬得敵人一頭,賜爵一級。秦兵貪得爵位,每戰勝敵國,斬首總是用萬或十萬計算,所以秦被稱為“首功之國”。

商鞅的法令,一方麵,獎勵生產,重賞戰士,促使新興的地主製度得到發展;另一方麵,限製貴族領主的權力,使他們不敢法外橫奪。後來商鞅被秦國貴族慘殺,他的法令,大體沿襲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