曆代恩蔭以宋代為最。趙翼《廿二史劄記》有一節專論宋代恩蔭之濫,提到當時恩蔭最濫時,一人入仕,則其子孫親族俱可得官,甚至連門客和私人醫生都有官做。
這樣的亂象當然會激起一些良知之士的不滿。宋代學者李覯就抱怨說,一人通籍則旁及兄弟,下至曾孫之子,坐吃國家的好處。久而久之,老百姓的日子越過越難。(《寄上孫安撫書》,《李覯集》卷二十八)
彼君子兮,不素餐兮。畢竟羊毛出在羊身上,恩蔭太濫,就意味著寄生蟲太多。這樣的特權泛濫現象不僅僅會引起有識之士的道德憂慮,首當其衝倒是功利問題:長此以往,國將不國。
當然,在主流認識裏,恩蔭本身實有道德依據,如果立國的道德合法性獲得了普遍認可,祁奚所謂“猶將十世宥之,以勸能者”的觀點無論在道德意義上還是在功利意義上都有著穩固的立足點。而相應的是,如果賞功所針對的是家族而非個人,那麽罰過所針對的也應該是家族而非個人——前述禁錮奸臣子孫的事情就是對這個問題的有效說明。
是的,如果先人的親、能、功等可以蔭及家族與子孫的話,那麽罪過是不是也應當適用同樣的原則呢?也就是說,是否連坐、滅族之類的殘忍手段也和“八議”享有同樣的道德依據呢?
事實上即便是鼓吹仁政的孔子也提出過支持連坐的主張。在以往被認為是王肅偽作的《孔子家語》裏,孔子對弟子冉有如是說:“大罪有五種,殺人是最輕的一種。這五種大罪及其相應的懲罰是,逆天地者罪及五世,汙蔑周文王、周武王者罪及四世,逆人倫者罪及三世,謀鬼神者罪及二世,殺人者罪及自身。”(《孔子家語·五刑解》)
孔子所提出的前四種大罪的共性,是對社會安定有著廣泛而深遠的不良影響。這也就意味著,在孔子的刑法觀念裏,為那些被侮辱與被損害的人尋求正義並不在核心考慮之內,而“維護社會秩序”這樣一種完全功利性的考慮才是第一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