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這並不是問題最終的答案。在石碏的例子裏,很少有人注意到一個細節,即處決者的人選:衛國派出右宰醜到陳國誅殺州籲,石碏派出家臣獳羊肩到陳國誅殺石厚。我們的問題是,如果石碏的行為確乎出於天下公義,或者出於國家利益,那麽他為何不將兒子交付有司以國法製裁(正如右宰醜代表衛國處決州籲一樣),卻派自己的家宰動用私刑呢?
州籲和石厚明明被關押在一起,完全沒必要派兩個人分別行刑。之所以做出這種似乎畫蛇添足的事情,是因為右宰醜處決州籲,辦的是國事;獳羊肩處決石厚,辦的是家事。石碏滅親之“大義”是家法之義,而非國法之義,這實是基於周代特殊的社會結構。
若以秦漢以後的普通眼光來看,石碏的所作所為無論大義滅親與否,首先便該算是**裸的弑君。州籲一則是衛桓公的異母兄弟,二則已經做了衛國的君主,如果因為君主有過錯,臣下便可以弑殺之,這顯然不是政治哲學的主流所能認同的。但在春秋的特定社會結構下,石碏的殺子與弑君卻有著十足的習慣法的依據,所以《左傳》對他才有“純臣”之譽。
若我們站在社群主義的角度為石碏的所作所為尋找道德動機的話,就會把問題追溯到周代的開國時期。周人以宗法建國,以血統維係政統,政治結構建築在家族結構的基礎之上,所以才有儒家“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說法。周初分封諸侯,衛國的始封君是周武王的同母兄弟康叔封,上文提及周文王共有十位嫡子,康叔封在其中排行第九。在宗法製度裏,周天子是天下大宗,百世不遷,諸侯國君於周天子為小宗,於本國為大宗。諸侯在本國分封親族,是為卿大夫之分封,卿大夫也像諸侯一樣世代相傳,這便是周代的世卿世祿製度。在這樣的政治格局下,即便數代相傳,卿大夫和國君仍然保有血緣關係。衛國是姬姓諸侯,傳統上,曆代周天子會對衛國國君以叔伯相稱;石碏其時為衛國上卿(1),姓姬,石為其氏。(2)也就是說,石碏與衛桓公、州籲都是同一個家族裏的親人,或者說,石碏並不是一個被國君“聘用”或“雇用”的大臣,而是一位在衛國握有相當股權的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