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禮·秋官司寇·大司寇》有如下記載:
凡諸侯之獄訟,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獄訟,以邦法斷之。凡庶民之獄訟,以邦成弊之。
據此可見,諸侯之間的官司用邦典裁定,卿大夫之間的官司用邦法裁定,庶民之間的官司用邦成裁定。我們雖然並不清楚所謂邦典、邦法、邦成究竟差別何在,但至少可以由此推斷的是,在《周禮》理想的製度設計裏,分別有三種法律以對應三個不同的社會階層。《周禮》並不主張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它所主張的是每個階層的人在自己階層所對應的法律麵前人人平等。
我們且將關注的焦點集中在卿大夫的法律之上。《周禮·秋官司寇·小司寇》載:
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一曰議親之辟,二曰議故之辟,三曰議賢之辟,四曰議能之辟,五曰議功之辟,六曰議貴之辟,七曰議勤之辟,八曰議賓之辟。
卿大夫的適用法律是所謂邦法,邦法給八種人賦予特權:親族、故舊、賢者、能者、有功者、尊貴者、勤勞國事者和外賓。東漢大儒鄭玄為《周禮》作注,在“議能”一項上就是引《左傳》祁奚開脫叔向時所說的“猶將十世宥之,以勸能者”為證,叔向即在“能者”之列,就算當真有罪,也應以寬免為上,以此激勵其他的“能者”為國效力。
《周禮》當然不是什麽可靠的史料,以上內容雖然在先秦文獻裏可以得到部分佐證,卻不能據此確認周代的實際司法。但是,《周禮》一書所體現的無疑正是儒家理想中的政治結構,這就使它在某種意義上比曆史實錄更有討論價值——儒家理想中的法律就是保護特權的法律,儒家理想中的政治就是保護特權的政治;特權不但不是社會必須承擔的惡,反而代表著正義和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