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彌合,往往就需要徇私枉法,需要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漢景帝時,太後最寵愛梁孝王,甚至明確表態要漢景帝將繼承法由父死子繼改為兄終弟及,立梁孝王為皇太弟。梁孝王恃寵而驕,派人行刺政治對手,一時間搞得人心惶惶。漢景帝派田叔赴梁孝王封國徹查此事,田叔查明之後回京匯報,說梁孝王涉案屬實。景帝細問:“事情究竟怎樣?”田叔答道:“您還是不要追究下去的好。”景帝不解,田叔又說:“如果不處死梁王,就意味著漢家法律不能通行天下;如果處死梁王,太後就會食不甘味,臥不安席,那時候您就不好辦了。”(《史記·田叔列傳》)
這簡直可以稱得上按照儒家精神的一次完美解決,若以此來衡量上述的幾則案例,那麽奮揚處理問題的方式最有可能得到儒家多數派的支持,而李(左責右力)和李林甫的那種老謀深算的做法最有可能得到法家多數派的支持。真誠的法家分子絕不容忍奮揚和田仁的做法——任何對君主的命令不百分之百執行的臣子都是不稱職的,換言之,臣子不應該以一己之價值觀幹擾公務,整個國家應該是一支號令嚴明、執法嚴苛的紀律部隊,上至王公大臣、下至庶民百姓都是這支紀律部隊裏的普通一兵。君主言出令隨,而法令之下,一切人情都應當被擊成齏粉,或者說人情在法家社會裏不應該有任何存在的價值,任何人與人的關係都應當是一顆社會螺絲釘與另一顆社會螺絲釘的關係。
當然,儒家乃至一切有著正常情感訴求的人都不會喜歡這樣一種冷漠的生存環境。而從施政的可操作性而言,哪怕再嚴密的法律也不可能麵麵俱到,一個穩定的社會終歸還是少不得人情與道德的維係,並且從施政成本的角度來看,依靠人情與道德風氣來調節社會秩序,其成本遠遠低於依靠嚴密的法網,而在理想的政治裏,法律隻應當是一種懸而不施的威懾力量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