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如果我們對這一法律原則做一番大膽想象的話,那麽它的完美形式應當是一套包羅萬象、巨細靡遺、無恨無愛的由機械執行的自動程序。譬如我們製定交通規則,凡紅燈越線者處以死刑,而這條法規並不交由警察執行,而是設置這樣的一種自動化機械裝置:紅燈一亮,停止線以外的地方即露出陷阱,凡是越線的人必定會掉進陷阱,非死即傷;而紅綠燈的起迄時間完全基於預先設定,不會因為特權車的出行而特意開出一路綠燈。另外,這些規則會以條文明細的形式告知每個人,使他明白規則是如何運作的,明白違反交通規則將會承擔如何可怕的後果。
但是,即便法令劃一真的可以被執行到這種程度,在古代儒者看來也未見得就是一種可取的社會運作模式。一個和諧穩定的社會必定是尊卑有序的,而一個尊卑有序的社會必定如孔子所謂“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怎麽可以讓不分階層的所有人都有機會看到清晰且無遺漏的法律條目呢?
宋代學者呂祖謙對子產鑄刑書一事有過一番極中肯的議論,其大意是說,在子產之前,古人公布法律僅僅示人以大略,法無定法,其條目、輕重、淺深、生殺,一切違法事件都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也正是因為這種法無定法的情形,人民便沒有投機取巧之心。後世立法巨細靡遺,而法律條文越是細密,舞文弄法的情形也就越多,奸人也就有機會利用法律條文來遵紀守法地達到自己的險惡目的。(《春秋左氏傳說》卷十)這也就意味著,對於成文法的公示,不但案件的判決不再取決於尊長的靈活權衡而取決於法律條文的硬性規定,因而下民會減弱對尊長的依賴與尊敬,而且最大的受益者不是安善良民,而是奸佞小人。
子產執政期間做過兩項重大改革,除鑄刑書之外,還有作田賦。依呂祖謙的看法,子產這兩項改革恰恰搞反了:“賦不可使之無定,刑不可使之有定。”賦稅標準必須明確,這可以避免橫征暴斂、苛捐雜稅;法律法規必須隻示大略而絕無具體條文,這可以維係尊卑秩序,防止奸人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