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治大國:古代中國的正義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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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代表性的圖景或許莫過於《金史·刑誌》為我們所展現的那樣:金國長久以來禁止民間收藏法律文獻,就是怕民間滋生告訐之弊,畢竟一個和諧社會的老百姓不應該動不動就打官司。金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有大臣提議要改掉這一舊製。平章政事張汝霖引述子產鑄刑書的先例說:“叔向之所以譏議子產,是不願意讓老百姓清楚知曉刑法的輕重。然而當今我們製定法律,一經確定便不再更改,老百姓越是通曉法律就越是知道避忌。法律隻有如長江、黃河一樣清楚堂皇地擺在眼前,老百姓才容易趨避,才不容易違法亂紀。”張汝霖的意見顯然和我們今天的法製觀念相當接近,但當時讚同他的人並不很多,以至於金章宗下詔說,還是暫且維持舊製好了。

當然,張汝霖的反對者不可能盡如叔向那般出於公心,因為從施政的方便性來看,叔向一派意味著長官掌握了近乎絕對的自由裁量權,這實在是一件可怕的利器,清官可以借之而不畏刁民奸吏的舞文弄法,貪官亦可以借之巧取豪奪,草菅人命。這就意味著,無論是心懷王道公心的仁人君子還是私心深重的奸佞小人,乃至仕途中的一切庸常之輩,擁護叔向方案的動機都要比擁護子產方案的動機更強。

於是,事情迅速轉向儒家的經典政治命題:為政之道關鍵在於擇人,所謂“親賢臣,遠小人,此先漢所以興隆也;親小人,遠賢臣,此後漢所以傾頹也”。所以元泰定元年,劉有慶為唐律作序,鄭重提出:德禮為本,政刑為末,善用此道者則德理行乎政刑之間,不善用此道者就會以政刑壓倒德禮。所以說“有《關雎》《麟趾》之意然後可行周官之法度”,亦即隻有當施政者有古聖先賢之心才可以將先代以德禮為本的法律製度妥當實施。

蘇軾講得更為明確:三代先王的行政要領在於任人而不任法,對人才的選拔煞費苦心,對人才的任用卻輕鬆簡易,如此之故則法可以簡,官可以省。(《唐虞稽古建官惟百夏商官倍亦克用乂》)這種美好的願景多麽不切實際,這在今天已經成為我們的常識了。但就其初衷而言,確實煞費苦心。法律畢竟是一件無情的利器,一如刀兵,善人可以善用,惡人可以惡用,而無論多麽完備的法律條文,在貪官汙吏手裏隻會成為盤剝下民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