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產鑄刑鼎的二十三年之後,晉國趙鞅、荀寅起而效之,看上去無論秉承貴族政治傳統的守舊派們如何痛心疾首,法律條文公開化還是曆史發展的大勢所趨。孔子對此事有評論說:
“晉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晉國將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貴賤不愆,所謂度也。文公是以作執秩之官,為被廬之法,以為盟主。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晉國之亂製也,若之何以為法?”(《左傳·昭公二十九年》)
孔子將鑄刑鼎一事視為晉國的亡國之兆,因為他清晰地預見到,當法律條文成為晉國人的生活準繩之後,尊卑有序、貴賤有別的傳統禮法秩序將被迅速打破,而一旦尊卑失序,國家也就無從治理了。這意味著,公開成文法的弊端不僅在於以有限之法條無法應對無窮之人事,更在於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立法精神將會徹底敗壞社會風氣,造成不可收拾的亂政,並且貽害萬世。
今天我們已經將“人人生而平等”視為天經地義,而在孔子當時,人和人不但“事實上”不平等,並且“理應”不平等,任何試圖促進平等化的措施都將給社會帶來莫大的危害。
急於批評孔子的人往往疏忽了社會結構的古今差異。孔子時代的社會,尤其是孔子所緬懷並試圖複興的周公時代的社會,是一種小規模的熟人社會,其人情關係不僅是最牢固的社會紐帶,也是最好的社會潤滑劑;而我們今天的社會是龐大到無以複加的陌生人社會,核心小家庭取代了宗法大家族,散沙式的社會結構取代了金字塔式的社會結構,人情關係的意義變得越發輕微起來。
當然,我們今天仍然可以在某些鄉村找到古代熟人社會的一點影子。譬如在台灣地區的一個村落裏,一名農婦對人類學家馬傑裏·沃爾夫如此談起在農村經營小店鋪的苦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