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春秋時期發生在鄭國士大夫階層內部的一起刑事案件為例。《左傳·昭公元年》中,大夫徐吾犯的妹妹美貌動人,公孫楚已經行過聘禮,和她訂了婚,沒想到公孫黑也想娶到這個美人,竟然不理會公孫楚的訂婚事實,強行向徐吾氏行納采之禮。徐吾犯知道禍事上門,心中恐懼,便將事情經過報告給了執政大臣子產。子產認為之所以出現兩位大夫同搶一女的事情,皆因國政不修,不怪徐吾犯;這件事就聽任女方的意思好了,她願意嫁給誰就嫁給誰。
子產的定奪得到了所有當事人的一致讚同,公孫楚與公孫黑各自盛裝出場,比拚魅力。徐吾犯的妹妹在房間裏端詳兩名競爭者的表現,終於屬意公孫楚的男子氣概,願意以身相許。這件事本可以這樣和平收場,遺憾的是,公孫黑並不是一個願賭服輸的人。不論是被愛情衝昏了頭腦還是自覺麵子受傷,總之他在盛怒之下做了一件很衝動的事情:在外衣裏麵穿上鎧甲去見公孫楚,準備殺了這個可惡的競爭者,強娶徐吾犯的妹妹。但公孫楚也不簡單,看出來者不善,於是先下手為強,操戈進擊。公孫黑敗逃,公孫楚窮追不舍,終於在十字路口追上了對手,以戈擊傷了他。公孫黑帶傷而歸,轉變戰術,向大夫們痛斥公孫楚的卑鄙:“我好好去找他,誰知道他心懷歹意,竟然對我揮戈相向!”
案情並不複雜,子產很快做出了判決:“糾紛的雙方如果理據相當,那麽年少而位卑者有罪,所以這件事罪在公孫楚。”於是逮捕公孫楚,宣布他的罪行:“國家有五項基本原則:(1)敬畏國君的權威;(2)聽從國君的政令;(3)尊重地位尊貴的人;(4)侍奉尊長;(5)奉養親屬。這五項你全都違反了。擅動兵器,這是不敬畏國君的權威;違犯法令,這是不聽從國君的政令;公孫黑是上大夫,你是下大夫,你以下犯上,不尊重地位比你尊貴的人;公孫黑年長於你,你這樣做不是侍奉尊長之道;公孫黑是你的從兄,而你揮戈相向,這不是奉養親屬之道。國君說:‘我不忍心殺你。赦免你的死罪,你還是離開鄭國吧。’你要盡快動身,不要加重自己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