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治大國:古代中國的正義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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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能夠使下層階級感到欣慰的是,上層階級在享有特權之餘也承擔著一定程度的責任與義務,至於這些責任、義務是否與其特權相應,那就是見仁見智的事情了。譬如主憂臣辱,主辱臣死,士大夫要死節,君主要死社稷,而庶民完全可以在社稷存亡之際采取“有奶就是娘”的生存策略,明白“禮不下庶人”之理的士大夫階層沒理由苛責他們。

出於對社會秩序與社會風氣的維護,士大夫的親屬也要承擔連帶的責任與義務。隋初李諤看到當時每每公卿死後,其生前的愛妾、侍婢會被其子孫嫁出或賣掉,以此牟利,而此種事情居然漸成風俗,不禁讓人痛心禮教之凋敝。於是李諤向隋文帝上書,深以此情為非。自此以後,五品官以上者,妻妾不得改嫁。(《北史·李諤傳》)當然,這樣的禮教義務是有相應經濟基礎的,若換到窮苦地方與遊牧部落,哥哥死後,弟弟有娶寡嫂的義務,因為若不如此的話,寡嫂就會斷絕生活來源。那麽,既然士大夫階層與庶民階層經濟基礎不同,教育水平不同,政治地位不同,責任與義務不同,同罪同罰顯然就不那麽合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