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近代史

第五節 不平等條約開始

道光二十二年(1842)八月二十九日在南京所訂的中英《南京條約》不過是戰後新邦交及新通商製度的大綱,次年的《虎門條約》才規定細則。我們要知道戰後的整個局麵,應該把兩個條約合並起來研究。我們應該注意的有下列幾點:第一,賠款二千一百萬兩;第二,割香港;第三,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為通商口岸;第四,海關稅則詳細載明於條約,非經兩國同意不能修改,即所謂協定關稅;第五,英國人在中國者隻受英國法律和英國法庭的約束,即所謂治外法權;第六,中英官吏平等往來。

當時的人對於這些條款最痛心的是五口通商。他們覺得外國人在廣州一口通商的時候已經不易防範,現在有五口通商,外國人可以橫行天下,防不勝防。直到清朝末年,文人憂國者莫不以五口通商為後來的禍根。五口之中,他們又以福州為最重要,上海則是中英雙方所不重視的。割讓土地當然是時人所反對的,也應該反對的。但是香港在割讓以前毫無商業或國防重要性。英國人初提香港的時候,北京還不知道香港在哪裏。時人反對割地,不是反對割香港。

協定關稅和治外法權是我們近年所認為不平等條約的核心,可是當時的人並不這樣看。治外法權,在道光時代的人的眼中,不過是讓夷人管夷人。他們想那是最方便、最省事的辦法。至於協定關稅,他們覺得也是方便省事的辦法。每種貨物應該納多少稅都明白地載於條約,那就可以省除爭執。負責交涉條約的人如伊裏布、耆英、黃恩彤諸人知道戰前廣東地方官吏的苛捐雜稅是引起戰爭原因之一,現在把關稅明文規定豈不是一個釜底抽薪、一勞永逸的辦法?而且新的稅則平均到百分之五,比舊日的自主關稅還要略微高一點。負交涉責任者計算以後海關的收入比以前還要多,所以他們揚揚得意,以為他們的外交成功。其實他們犧牲了國家的主權,貽害不少。總而言之,道光年間的中國人,完全不懂國際公法和國際形勢,所以他們爭所不當爭,放棄所不應當放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