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買保險才不算白花錢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沒有人知道今天有什麽事情會發生在自己身上。如果是好事,自然是歡天喜地。如果是壞事呢?沒有人願意承擔從天而降的禍事給自己帶來的損害。這時候,保險就派上了用場。但保險不是盲目去投保就是真的保險,隻有懂得保險,才能讓保險真的“保險”。
保險合同的不可抗辯規則,你一定要了解
【案件緣由】
2019 年6 月,山東省煙台市某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17 萬元。保險公司對判決結果有異議,提起上訴。這究竟是怎麽回事呢?
2016 年4 月17 日,25 歲的李紅購買了一份增額終身重大疾病保險。李紅在“身故受益人”一欄填寫了父親的名字,在投保書“健康告知”一頁中的所患疾病選項裏選擇了“否”,之後正常繳納保險費用。
2018 年7 月,李紅忽然暈倒,經醫院診斷後被確認為惡性肝癌。經過幾個月的治療,她的病情越發嚴重。在被醫生告知時日無多時,她處理起自己的身後事,告知父親在她去世後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金。一個月後,李紅去世了。
李紅的父親處理完女兒的身後事後,前往保險公司索賠保險金。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理由是李紅隱瞞了自己的病情,因為他們查詢到李紅在2014 年曾患過肝炎,並住院治療數月。因此,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李紅的父親與保險公司協商數次,在談不出結果後,便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投保人李紅在投保時對自身疾病存在隱瞞,沒有履行告知的義務,但我國保險法又有明確規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超過兩年,保險公司的合同解除權已消除,應當承擔賠償原告賠償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