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年前蘇某與李某領了結婚證,等到開春的黃道吉日,他們廣發喜帖預訂在某酒店辦婚宴。誰知就在蘇某大喜之日當天,親朋好 友觥籌交錯慶賀祝福之時,酒店竟同時接待了辦喪宴。治喪方在殯儀館與死者告別後,在酒店聚集吃喪宴,他們雖然沒有披麻戴孝,但都身穿黑衣,戴白花,神情哀戚。因婚宴中出現這樣的“忌諱”,新娘李某的爺爺氣得一病不起。李某懊惱不已,埋怨蘇某辦事不周,鬧著要跟蘇某離婚。這對新人能說離就離嗎?
【法律分析】
在傳統習俗觀念裏,喜宴撞上喪宴難免晦氣,但是蘇某和李某剛領結婚證不久,新婚燕爾,不存在感情破裂,李某若因此要與蘇某離婚,難免不是一時衝動。民法典規定了離婚冷靜期,如果這對新人要協議離婚,需要經過三十天離婚冷靜期,如果要起訴離婚,沒有法定離婚情形,法院一般會判決不準離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