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胡某到銀行取錢時發現工資卡被法院凍結,去了法院才知道,前夫在離婚前曾三次通過互聯網消費信貸,舉債10萬元,逾期未還,信貸公司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胡某與前夫共同承擔債務,胡某覺得冤枉!兩年前,前夫因嫖娼被治安處罰,夫妻感情破裂。不久,在單位領導的見證下,兩人簽訂了離婚協議,開始分居。分居期間,丈夫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三張欠條中有兩張都是在這期間發生的,且所借錢款未用於共同生活開支。這筆債務,胡某有義務共同償還嗎?
【法律分析】
近年來,夫妻債務如何認定一直是熱點話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引入夫妻“共債共簽”原則,明確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判斷標準:舉債是否出於共同意思表示,是否為了滿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至於超出家 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如果能證明債務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也屬於共同債務。本案中,胡某的前夫在他們分居期間,通過網絡消費信貸舉債10萬元,既沒有告知胡某,征得她的同意,更沒有將這筆錢用於他們共同生活開支,因此胡某對這筆債務不負償還義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