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蘇某在某長途汽車站收養了一名被遺棄的女嬰(辦理了收養登記),起名蘇小某。蘇某待蘇小某如親生女兒,將其養大,供其上學至大學畢業,並為其安排工作。可是蘇小某一直嫌棄自己是“車站棄嬰”的出身,而養母蘇某卻始終將此事掛在嘴邊,家裏的三姑六婆也總是提醒她,要知恩圖報不要做“白眼狼”,為此,蘇小某苦惱不已。蘇小某長大後,感情逐漸與養母疏離,放棄了養母托人給她找的工作,遠嫁他鄉,很少回家。蘇某年事已高,沒有生活來源,總覺得蘇小某不應該忘記自己的養育之恩,曾多次要求蘇小某承擔贍養義務,蘇小某避而不談。蘇小某對養母有贍養義務嗎?
【法律分析】
民法典用專章規定了收養製度。收養在法律上形成擬製的親子關係,因此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又稱為法定血親或擬製血親。收養行為是一種設定和變更民事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行為,它涉及對未成年人的撫養教育、對老年人的贍養扶助以及財產繼承等一係列民事法律關係。蘇小某被親生父母拋棄在汽車站,幸運地被蘇某收養長大。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形成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等同於父母子女的關係。蘇某有法定義務撫養蘇小某長大,蘇小某也要在蘇某年老時盡贍養義務。即便她們關係惡化,因無法共同生活解除收養關係,成年後的蘇小某依然需要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母,給付贍養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 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