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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外祖父母有權行使探望權嗎?

【案例】

老周的獨生女兒周某因產後抑鬱猝死,而就在事發前半個月,周某剛與結婚不到兩年的丈夫陳某協議離婚,那時兒子周小某出生還不滿一周歲。在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周小某的撫養權歸周某所有。周某驟然離世,給老周夫婦帶來致命打擊,他們把生活的希望全寄托到了外孫周小某身上。在周某離世一個月後,陳某提出讓他來撫養照顧周小某。老周夫婦考慮自身的身體條件,也憐惜孩子小小年紀沒了母親,不能再缺失父愛,便同意將周小某送回陳某處撫養。但讓老周夫婦沒有想到的是,此後當他們前往看望周小某時,卻遭到了陳某一家的阻攔,兩家人還為此發生爭執,甚至引發肢體衝突。老周夫婦向法院起訴要求行使探望權。

【法律分析】

民法典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但對隔代探望權的法律保障,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民法典雖然沒有明確隔代探望權,但也並沒有禁止近親屬行使探望的權利。本案中,老周夫婦唯一的女兒去世,給兩位老人的身心帶來巨大傷害。老周夫婦是周小某的外祖父母,彼此之間有血緣上的聯係。探望第三代不僅能使“失獨”老人獲得精神慰藉,撫平失去親人的心理創傷,也能將周小某因失去母愛關懷而受到的影響降到最低,有利於孩子良好人格的培養,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

據此,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周小某的年齡及生活狀況等因素,確定老周夫婦可在每月隔周的周六上午至周小某的住處進行探望,陳某應予以協助。同時,法院指出,探望過程中,老周夫婦與陳某應加強溝通,遇事相互協商,避免發生矛盾影響周小某的正常生活及健康成長。

【法條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