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夏某和李某因夫妻感情不和離婚,雙方在協議離婚時約定,女兒夏小某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直到大學畢業為止。但在女兒夏小某上大學後,男方無故不再支付撫養費,夏小某遂起訴要求其父按照約定支付撫養費。已經讀大學的夏小某還 能再向父親主張撫養費嗎?
【法律分析】
民法典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就讀大學的夏小某,已經年滿十八歲,成年了,是否屬於“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就此作出了界定,即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曆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按照該 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夏小某的父親已經沒有給予撫養費的法定義務了。但是,出於複雜現實原因考慮,民法典對此作出更加人性的設計,規定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可以由雙方父母協議。因此,如果父母離婚時,有協議約定支付撫養費至子女大學畢業時,應當依照協議約定履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