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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離婚後跟誰過,十歲小孩有沒有發言權?

【案例】

李某今年十歲,父母因為工作關係兩地分居,感情疏遠,起訴離婚。為爭奪李某的撫養權,父母私下吵得不可開交,在法庭上更是寸步不讓。但李某更願意和母 親一起生活,他的意見法院會重視嗎?

【法律分析】

民法典對父母離婚後子女撫養的問題,以孩子的年齡劃分界限,遵循三個原則:(1)孩子不滿兩周歲的,原則上由母親撫養,除非母親有惡疾、惡習等不利於孩子成長的因素存在;(2)孩子已滿兩周歲,父母 對誰來撫養有分歧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 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3)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應重視孩子想跟誰過的真實意願。以年齡劃分,民法典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最大化的同時,也給司法審判機關以明確的審判標準。同時,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孩子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經常生活,感情更親,是父母爭取撫養權的加分項。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