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金某與古某經法院調解離婚,協議約定不滿兩周歲的兒子由女方(金某)撫養。金某為兒子報戶口時,未經古某同意,以“金小某”為姓名,進行了戶籍登記。
生父古某發現後,未與金某商量,就到公安機關要求更改孩子的姓氏,公安機關將“金小某”變更為“古小某”。母子倆均不 知道姓名變更事宜。孩子從就讀幼兒園到小學畢業,一直使用“金小某”的名字,直至十一歲小學畢業那年需要進行學籍核實時,才發現戶籍登記的姓氏被變更了。為此,金某以金小某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恢複“金小某”之名。金小某本人表示朋友、同學 都叫自己“金小某”,自己已經習慣了“金小某”的名字,希望能夠將自己戶籍登記的姓名由“古小某”改回“金小某”。
【法律分析】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本案中,金小某自幼兒園、小學一直使用“金小某”的名字,該姓名已經為老師、親友及同學熟知,已成為其穩定生活學習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繼續使用該姓名,有利於孩子的學習、生活和身心健康。金小某已經年滿十一歲,屬限製行為能力人,按其年齡和智力水平,已經能夠理解姓名的文字含義及社會意義,在選擇姓名的問題上具備了一定的判斷能力,在涉及切身利益的姓名權問題上應當充分考慮其本人的意見。原告繼續使用“金小某”的姓名,不會改變其係金某與古某子女的事實,也不會損害生父、生母及他人的合法權益。最終,法院判決支持將戶籍登記姓名由“古小某”變更為“金小某”的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款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