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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離婚可以分割住房公積金和養老保險金嗎?

【案例】

劉某和妻子因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訴離婚,在分割家庭共同財產時,妻子要求分割丈夫的住房公積金和養老保險金。劉某覺得住房公積金和養老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妻子的要求不可理喻。妻子可以要求分割丈夫的住房公積金和養老保險金嗎?

【法律分析】

根據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規定,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妻子可以要求分割。而養老保險金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丈夫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的,請求分割養老保險金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丈夫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繳部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