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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打印遺囑有效嗎?

【案例】

前幾年,某市審理了一起繼承權糾紛,對同一份電腦打印的遺囑,一審法院、二審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決結果。該份打印遺囑是一位李姓老人所留。老人與前妻有兩個子女,老伴過世後,他又再婚,再婚期間買了一套房。在老人遺留的打印遺囑中,老人將這套房子的一半,以及社會保險部門結算的費用,都留給了續娶的妻子。遺囑的簽名處,老人寫了自己的名字並按了手印。老人因病死亡後,其繼妻提起訴訟,要求按照遺囑繼承房產。但是老人的兩個子女不同意,認為遺囑不真實,是受繼母脅迫所寫,不具有法律效力;房子是父親一人出資購買的,作為遺產應依照法定繼承,按份額劃分。

【法律分析】

該案的焦點在於如何界定打印遺囑,打印遺囑是不是自書遺囑,有沒有法律效力。隨著電腦的普及,不少老人開始使用打印遺囑。原繼承法並沒有明確打印遺囑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繼承編補上了這一空白點,除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之外,將打印遺囑、錄像遺囑也列入遺囑的形式中,並對打印遺囑的構成要件作出了要求。按照民法典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